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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長眼睛嗎?”沙雅縣某中學學生小林(16歲,未成年)在晚自習結束后,在樓道中被同學小阿碰撞,于是生氣的指責道。然而他沒想到的是,這句指責為他帶來了一場血光之災——小阿因受指責而生氣,與其打架又吃虧后,憤怒地用刀捅向小林的后腰,致使其左腎和腰部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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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09:51 上傳
近年來,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也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較常見的有爭議性案件。那么,學生在校內打架受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解析校內傷害事故中學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校內打架 一名學生受傷
今年16歲的小林(化名)與小阿(化名)是沙雅縣某中學的學生。2013年4月25日21時30分左右,晚自習下課后,兩人因教學樓樓道內人多擁擠,肩膀碰撞到一起而爭吵了起來。 “你沒長眼睛嗎?”碰撞之后,小林生氣地指責小阿說。小阿當時也不甘示弱地回敬說:“你才不長眼睛呢!”因為相互之間不服氣,兩人很快由爭執(zhí)轉為廝打,扭作了一團。 片刻后,小林在打斗中勝出,轉身朝自己班級的教室走去,丟下了打輸?shù)男“ⅰW杂X打架吃虧的小阿心有不服,趁小林不備,用隨身攜帶的小刀無情地刺向他的后腰,致使其受傷倒地。 學校老師聞訊后迅速打電話報警,并及時將小林送到醫(yī)院治療。經(jīng)沙雅縣人民醫(yī)院診斷:小林出現(xiàn)左腎挫裂傷、左腎背側血腫、左側腰部刀刺傷。因當?shù)蒯t(yī)療條件有限,兩天后,小林被轉至阿克蘇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醫(yī)治,并于2013年5月17日出院。出院后,醫(yī)囑載明:繼續(xù)臥床休息一周后復查雙腎CT、半年內避免劇烈及重體力勞動。 經(jīng)警方立案偵查,2014年1月19日,小林的傷情被沙雅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為:輕傷(偏重)范圍。
家屬索賠 學校自稱無責
小林回家養(yǎng)病期間,小林的父母向沙雅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索賠,要求小阿的父母及沙雅縣某中學共同承擔賠償小林住院期間各項費用2.5萬余元。 法庭審理過程中,小阿的父母只愿意承擔30%的賠償責任,認為小林住院期間,他們已經(jīng)為小林墊付了5000元醫(yī)療費,并且學校已為他們代付了3萬元醫(yī)療費,認為小林獲得的賠償已經(jīng)覆蓋了其實際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小林父母的訴訟請求。
同時,沙雅縣某中學辯稱:事件發(fā)生后,學校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事件起因是小林和小阿違反校紀校規(guī),因吸煙問題而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之后,小阿又用刀將小林捅傷。平時,學校已經(jīng)盡到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義務,且小林受傷后,學校向小林家長借支了3萬元做為醫(yī)療費用,學校盡到了積極救治小林的義務。因此,學校在此起故意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小林父母對學校的訴訟請求。
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案中,小林和小阿是因相互碰撞發(fā)生爭執(zhí)和廝打,進而發(fā)生后續(xù)的持刀傷人事件。通過對整個事件發(fā)生過程來看,雙方遇到小事時均不能冷靜處理,最終致使損害后果擴大,雙方對事件的發(fā)生都應承擔責任。但小阿在廝打已告一段落之后追上小林,用刀刺傷小林的行為有泄私憤報復之嫌,且情節(jié)十分惡劣,損害后果較為嚴重,故小阿應當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同時,所涉?zhèn)κ录l(fā)生在被告沙雅縣某中學內,雖然事發(fā)后學校積極報警、協(xié)助調查、安排治療,但在事發(fā)時學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予以制止,學校對該事件的發(fā)生有疏于管理之責,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決原告小林、被告小阿及沙雅縣某中學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比例分別為10%、80%、10%。因被告小阿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jiān)護人小阿的父母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小阿父母賠償小林受傷后各項物質性損失1.3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8000余元;判決學校賠償小林各項損失1600余元,因沙雅縣某中學給小林父母已借支3萬元,雖用于對小林治療,但該借款與本案侵權之債非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建議當事人自己協(xié)商解決。
校內受傷 學校有責賠償
發(fā)生在沙雅縣某中學的這起案件是個案嗎?學生在校內受傷,究竟學校到底應不應該擔負責任呢?沙雅縣人民法院法官吳江海接受記者采訪時進行了解答。
吳江海說,校園傷害事故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常見的案件類型,本案就是其中一起較為典型的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钡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校園的范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蛴變簣@,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fā)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校園事故是發(fā)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游、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chǎn)損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后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并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fā)校園傷害事故! 吳江海說。
吳江海解釋,學生在校打架斗毆,學校應該擔負的責任還要看學校到底有沒有盡責,有沒有過錯。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小阿和小林在就讀的沙雅縣某中學學校內發(fā)生打架斗毆的行為,沙雅某中學在教育管理職責范圍內存在疏忽管理之責,所以應當在其過錯責任內承擔一定的責任。
北京樂通律師對于“學生校內打架受傷誰負主要責任”問題的法律解讀
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不是因為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xiàn)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xiàn)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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