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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午8時許,大豐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港區(qū)中隊民警在228國道執(zhí)勤,在對一輛號牌為魯Q449**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駕駛人張某某神色慌張,言辭吞吐,東摸西找的卻只拿出一張身份證。而旁邊隨車人員姜某某卻一個勁地向交警“求情”,要求“通融”,被民警嚴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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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6 11:07 上傳
經調查,張某某并無機動車駕駛證,只是隨車人員,該車駕駛員實為姜某某。原來當天早上,二人在路邊飯店就餐后,因姜某某感到疲勞犯困,張某某便自告奮勇要幫助其駕駛車輛。姜某某在明知張某某并無駕駛資質的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將車輛交由張某某駕駛,卻萬萬沒想到剛開了兩公里,就被巡邏民警現(xiàn)場查獲。 民警依法對張某某無證駕駛營運汽車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對姜某某將營運汽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2000元罰款,并扣留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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