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月17日18時許,陳某某駕駛蘇J0F***號小型轎車行至聽湖路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巡警大隊第一警務站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20mg/100ml。
案例二
2月17日20時許,趙某某駕駛蘇JSS***號小型轎車行至建陽派出所門前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巡警大隊第二警務站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50mg/100ml。
案例三
2月20日14時許,李某某駕駛魯HV7***號小型轎車行駛至343國道1254號路燈桿路段時,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巡警大隊蘆溝中隊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97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