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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9 10:53 上傳
想買車又不符合條件怎么辦?近年來,一些大城市推出了小客車限購政策,為了盡早享受購車帶來的便利,一些消費者打起了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的主意。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就發(fā)現(xiàn)多起糾紛是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北京市二中院表示,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對交易雙方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可能使雙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可能會給交易雙方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在當前的限購環(huán)境下,消費者該如何正確應對?現(xiàn)象———借名或租牌買車惹糾紛 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隨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門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邁入“限購時代”。此后,北京市內單位和個人如需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車牌指標,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
然而,相關單位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止到2014年4月9日0時,北京市共有2474533名個人申請者參與搖號,而北京市相應能提供的配額卻僅有19973個,中簽比例為0.8%。一方面,北京市小客車需求量急劇膨脹,而另一方面,北京市可供給的車牌指標卻極為有限,在這樣供求極不平衡的情況下,以借名或租牌買車為主的灰色交易開始大量涌現(xiàn)。
2010年以來,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據(jù)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zhí)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及該市其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例中發(fā)現(xiàn),在涉及借名買車和租牌買車法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xié)議,車牌名義持有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雙方會再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xié)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通過“陰陽合同”,當事雙方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系,以達到規(guī)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xié)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他人使用。此外,還有人直接簽訂協(xié)議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
風險——— 購車人——有“丟車”風險
由于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租借一方往往不具備購車上牌資格,通過借用他人身份完成購車及上牌相關手續(xù),車輛的所有相關手續(xù)均歸屬于車牌名義持有人。換句話說,租借一方也就是車輛實際購買人在法律上并無任何證據(jù)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此,車牌的名義持有人一旦要求車輛實際購買人返還車輛,那么車輛實際購買人可能面臨“丟車”的尷尬局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祖繼表示,如果交易雙方出現(xiàn)糾紛對簿法庭,法院很可能依據(jù)車輛購買及上牌手續(xù)將車輛判給車牌名義持有人。即使交易雙方私下簽訂“陰陽合同”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陰陽合同”違反相關法律,也很可能被判無效。
周祖繼表示,車牌名義持有人負債或者破產時,相關車輛極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屆時,車輛實際購買人只能“啞巴吃黃連”。因為登記在車牌名義持有人名下的車輛,通常認定為其所有,一旦車牌名義所有人負債,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即使車輛實際為他人購買并使用,如無明確證據(jù),也只能面臨被執(zhí)行的命運。北京市二中院在日常的執(zhí)行工作中,就曾遇到過多起該類案件。
此外,借名或租牌買車也有可能遭遇詐騙。由于一些消費者苦于沒有購車指標,卻急于購買小客車,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北京男子何某以能搞到購車指標為誘餌,騙取13名消費者近5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騙的消費者也遭受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出借人——有連帶賠償風險 雖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車輛造成事故應由車輛駕駛者進行賠償,但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者,車主應墊付賠償,再向駕駛者追償。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王要勤提醒,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可能因為車輛實際購買人的不當行為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尤其是在車輛實際購買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名義持有人可能因此承擔一定風險。
于女士就是這樣一位“倒霉”的車牌名義持有人。她將車牌借給朋友購車,車輛登記在于女士名下。誰曾想,于女士的朋友竟然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將他人撞傷,此后傷者因賠償問題將車主于女士和駕駛人一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于女士朋友賠償7.6萬余元,于女士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借名或租牌買車本身不符合相關法律,而一旦相關部門查實車輛存在借名或租牌購買情況,交易雙方都將受到法律懲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車輛實際購買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除需接受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外,還將3年內不得再申請機動車登記。而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將面臨取消已經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此外還因出借身份證等違法行為會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提醒——— 誠實守信杜絕僥幸心理
北京市二中院在發(fā)布的相關警示中指出,借名或租牌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相當復雜,如果不能妥善處理,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北京市二中院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借名或租牌買車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風險,誠實守信、謹慎行事,杜絕僥幸心理,切勿貪圖眼前利益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市二中院還指出,實行小客車限購政策,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緩解交通壓力而采取的調控政策。借名或租牌買車糾紛頻發(fā)也體現(xiàn)出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管理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強前端管理,防止虛假登記,同時加大監(jiān)管處罰力度,為公共政策順利施行掃清障礙。 想買車又不符合條件怎么辦?近年來,一些大城市推出了小客車限購政策,為了盡早享受購車帶來的便利,一些消費者打起了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的主意。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就發(fā)現(xiàn)多起糾紛是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北京市二中院表示,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對交易雙方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可能使雙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可能會給交易雙方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在當前的限購環(huán)境下,消費者該如何正確應對?現(xiàn)象———借名或租牌買車惹糾紛 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隨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門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邁入“限購時代”。此后,北京市內單位和個人如需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車牌指標,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
然而,相關單位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止到2014年4月9日0時,北京市共有2474533名個人申請者參與搖號,而北京市相應能提供的配額卻僅有19973個,中簽比例為0.8%。一方面,北京市小客車需求量急劇膨脹,而另一方面,北京市可供給的車牌指標卻極為有限,在這樣供求極不平衡的情況下,以借名或租牌買車為主的灰色交易開始大量涌現(xiàn)。
2010年以來,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據(jù)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zhí)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及該市其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例中發(fā)現(xiàn),在涉及借名買車和租牌買車法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xié)議,車牌名義持有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雙方會再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xié)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通過“陰陽合同”,當事雙方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系,以達到規(guī)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xié)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他人使用。此外,還有人直接簽訂協(xié)議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
風險——— 購車人——有“丟車”風險
由于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租借一方往往不具備購車上牌資格,通過借用他人身份完成購車及上牌相關手續(xù),車輛的所有相關手續(xù)均歸屬于車牌名義持有人。換句話說,租借一方也就是車輛實際購買人在法律上并無任何證據(jù)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此,車牌的名義持有人一旦要求車輛實際購買人返還車輛,那么車輛實際購買人可能面臨“丟車”的尷尬局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祖繼表示,如果交易雙方出現(xiàn)糾紛對簿法庭,法院很可能依據(jù)車輛購買及上牌手續(xù)將車輛判給車牌名義持有人。即使交易雙方私下簽訂“陰陽合同”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陰陽合同”違反相關法律,也很可能被判無效。
周祖繼表示,車牌名義持有人負債或者破產時,相關車輛極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屆時,車輛實際購買人只能“啞巴吃黃連”。因為登記在車牌名義持有人名下的車輛,通常認定為其所有,一旦車牌名義所有人負債,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即使車輛實際為他人購買并使用,如無明確證據(jù),也只能面臨被執(zhí)行的命運。北京市二中院在日常的執(zhí)行工作中,就曾遇到過多起該類案件。
此外,借名或租牌買車也有可能遭遇詐騙。由于一些消費者苦于沒有購車指標,卻急于購買小客車,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北京男子何某以能搞到購車指標為誘餌,騙取13名消費者近5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騙的消費者也遭受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出借人——有連帶賠償風險 雖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車輛造成事故應由車輛駕駛者進行賠償,但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者,車主應墊付賠償,再向駕駛者追償。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王要勤提醒,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可能因為車輛實際購買人的不當行為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尤其是在車輛實際購買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名義持有人可能因此承擔一定風險。
于女士就是這樣一位“倒霉”的車牌名義持有人。她將車牌借給朋友購車,車輛登記在于女士名下。誰曾想,于女士的朋友竟然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將他人撞傷,此后傷者因賠償問題將車主于女士和駕駛人一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于女士朋友賠償7.6萬余元,于女士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借名或租牌買車本身不符合相關法律,而一旦相關部門查實車輛存在借名或租牌購買情況,交易雙方都將受到法律懲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車輛實際購買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除需接受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外,還將3年內不得再申請機動車登記。而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將面臨取消已經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此外還因出借身份證等違法行為會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提醒——— 誠實守信杜絕僥幸心理
北京市二中院在發(fā)布的相關警示中指出,借名或租牌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相當復雜,如果不能妥善處理,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北京市二中院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借名或租牌買車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風險,誠實守信、謹慎行事,杜絕僥幸心理,切勿貪圖眼前利益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市二中院還指出,實行小客車限購政策,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緩解交通壓力而采取的調控政策。借名或租牌買車糾紛頻發(fā)也體現(xiàn)出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管理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強前端管理,防止虛假登記,同時加大監(jiān)管處罰力度,為公共政策順利施行掃清障礙。 想買車又不符合條件怎么辦?近年來,一些大城市推出了小客車限購政策,為了盡早享受購車帶來的便利,一些消費者打起了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的主意。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就發(fā)現(xiàn)多起糾紛是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北京市二中院表示,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對交易雙方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可能使雙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可能會給交易雙方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在當前的限購環(huán)境下,消費者該如何正確應對?現(xiàn)象———借名或租牌買車惹糾紛 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隨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門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邁入“限購時代”。此后,北京市內單位和個人如需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車牌指標,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
然而,相關單位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止到2014年4月9日0時,北京市共有2474533名個人申請者參與搖號,而北京市相應能提供的配額卻僅有19973個,中簽比例為0.8%。一方面,北京市小客車需求量急劇膨脹,而另一方面,北京市可供給的車牌指標卻極為有限,在這樣供求極不平衡的情況下,以借名或租牌買車為主的灰色交易開始大量涌現(xiàn)。
2010年以來,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據(jù)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zhí)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及該市其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例中發(fā)現(xiàn),在涉及借名買車和租牌買車法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xié)議,車牌名義持有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雙方會再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xié)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通過“陰陽合同”,當事雙方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系,以達到規(guī)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xié)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他人使用。此外,還有人直接簽訂協(xié)議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
風險——— 購車人——有“丟車”風險
由于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租借一方往往不具備購車上牌資格,通過借用他人身份完成購車及上牌相關手續(xù),車輛的所有相關手續(xù)均歸屬于車牌名義持有人。換句話說,租借一方也就是車輛實際購買人在法律上并無任何證據(jù)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此,車牌的名義持有人一旦要求車輛實際購買人返還車輛,那么車輛實際購買人可能面臨“丟車”的尷尬局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祖繼表示,如果交易雙方出現(xiàn)糾紛對簿法庭,法院很可能依據(jù)車輛購買及上牌手續(xù)將車輛判給車牌名義持有人。即使交易雙方私下簽訂“陰陽合同”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陰陽合同”違反相關法律,也很可能被判無效。
周祖繼表示,車牌名義持有人負債或者破產時,相關車輛極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屆時,車輛實際購買人只能“啞巴吃黃連”。因為登記在車牌名義持有人名下的車輛,通常認定為其所有,一旦車牌名義所有人負債,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即使車輛實際為他人購買并使用,如無明確證據(jù),也只能面臨被執(zhí)行的命運。北京市二中院在日常的執(zhí)行工作中,就曾遇到過多起該類案件。
此外,借名或租牌買車也有可能遭遇詐騙。由于一些消費者苦于沒有購車指標,卻急于購買小客車,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北京男子何某以能搞到購車指標為誘餌,騙取13名消費者近5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騙的消費者也遭受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出借人——有連帶賠償風險 雖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車輛造成事故應由車輛駕駛者進行賠償,但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者,車主應墊付賠償,再向駕駛者追償。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王要勤提醒,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可能因為車輛實際購買人的不當行為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尤其是在車輛實際購買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名義持有人可能因此承擔一定風險。
于女士就是這樣一位“倒霉”的車牌名義持有人。她將車牌借給朋友購車,車輛登記在于女士名下。誰曾想,于女士的朋友竟然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將他人撞傷,此后傷者因賠償問題將車主于女士和駕駛人一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于女士朋友賠償7.6萬余元,于女士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借名或租牌買車本身不符合相關法律,而一旦相關部門查實車輛存在借名或租牌購買情況,交易雙方都將受到法律懲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車輛實際購買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除需接受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外,還將3年內不得再申請機動車登記。而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將面臨取消已經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此外還因出借身份證等違法行為會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提醒——— 誠實守信杜絕僥幸心理
北京市二中院在發(fā)布的相關警示中指出,借名或租牌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相當復雜,如果不能妥善處理,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北京市二中院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借名或租牌買車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風險,誠實守信、謹慎行事,杜絕僥幸心理,切勿貪圖眼前利益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市二中院還指出,實行小客車限購政策,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緩解交通壓力而采取的調控政策。借名或租牌買車糾紛頻發(fā)也體現(xiàn)出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管理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強前端管理,防止虛假登記,同時加大監(jiān)管處罰力度,為公共政策順利施行掃清障礙。 想買車又不符合條件怎么辦?近年來,一些大城市推出了小客車限購政策,為了盡早享受購車帶來的便利,一些消費者打起了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的主意。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就發(fā)現(xiàn)多起糾紛是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北京市二中院表示,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對交易雙方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可能使雙方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借名買車或租借車牌可能會給交易雙方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在當前的限購環(huán)境下,消費者該如何正確應對?現(xiàn)象———借名或租牌買車惹糾紛 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隨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等14部門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從此,北京市小客車正式邁入“限購時代”。此后,北京市內單位和個人如需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車牌指標,必須通過搖號方式取得。
然而,相關單位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截止到2014年4月9日0時,北京市共有2474533名個人申請者參與搖號,而北京市相應能提供的配額卻僅有19973個,中簽比例為0.8%。一方面,北京市小客車需求量急劇膨脹,而另一方面,北京市可供給的車牌指標卻極為有限,在這樣供求極不平衡的情況下,以借名或租牌買車為主的灰色交易開始大量涌現(xiàn)。
2010年以來,因借名或租牌買車而引發(fā)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據(jù)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爭議的執(zhí)行案件分別為3件、5件和5件,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多。
北京市二中院及該市其他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例中發(fā)現(xiàn),在涉及借名買車和租牌買車法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會簽訂“陰陽合同”,通常以租車的名義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協(xié)議,車牌名義持有人將其名下的車輛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同時,雙方會再簽訂一份約定車輛所有權及責任承擔的協(xié)議,解決車輛所有權歸屬問題。
通過“陰陽合同”,當事雙方將借名或者租牌買車的行為包裝成車輛租賃法律關系,以達到規(guī)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簽訂汽車號牌租賃協(xié)議,將其所有的汽車號牌租賃給他人使用。此外,還有人直接簽訂協(xié)議轉讓購車指標和出借身份證。
風險——— 購車人——有“丟車”風險
由于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租借一方往往不具備購車上牌資格,通過借用他人身份完成購車及上牌相關手續(xù),車輛的所有相關手續(xù)均歸屬于車牌名義持有人。換句話說,租借一方也就是車輛實際購買人在法律上并無任何證據(jù)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此,車牌的名義持有人一旦要求車輛實際購買人返還車輛,那么車輛實際購買人可能面臨“丟車”的尷尬局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祖繼表示,如果交易雙方出現(xiàn)糾紛對簿法庭,法院很可能依據(jù)車輛購買及上牌手續(xù)將車輛判給車牌名義持有人。即使交易雙方私下簽訂“陰陽合同”表明車輛歸屬情況,因“陰陽合同”違反相關法律,也很可能被判無效。
周祖繼表示,車牌名義持有人負債或者破產時,相關車輛極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屆時,車輛實際購買人只能“啞巴吃黃連”。因為登記在車牌名義持有人名下的車輛,通常認定為其所有,一旦車牌名義所有人負債,那么債權人可以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即使車輛實際為他人購買并使用,如無明確證據(jù),也只能面臨被執(zhí)行的命運。北京市二中院在日常的執(zhí)行工作中,就曾遇到過多起該類案件。
此外,借名或租牌買車也有可能遭遇詐騙。由于一些消費者苦于沒有購車指標,卻急于購買小客車,給了騙子可乘之機。北京男子何某以能搞到購車指標為誘餌,騙取13名消費者近500萬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騙的消費者也遭受了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出借人——有連帶賠償風險 雖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車輛造成事故應由車輛駕駛者進行賠償,但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者,車主應墊付賠償,再向駕駛者追償。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王要勤提醒,在借名或租牌買車的灰色交易中,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可能因為車輛實際購買人的不當行為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尤其是在車輛實際購買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名義持有人可能因此承擔一定風險。
于女士就是這樣一位“倒霉”的車牌名義持有人。她將車牌借給朋友購車,車輛登記在于女士名下。誰曾想,于女士的朋友竟然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將他人撞傷,此后傷者因賠償問題將車主于女士和駕駛人一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于女士朋友賠償7.6萬余元,于女士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借名或租牌買車本身不符合相關法律,而一旦相關部門查實車輛存在借名或租牌購買情況,交易雙方都將受到法律懲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車輛實際購買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除需接受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外,還將3年內不得再申請機動車登記。而車牌名義持有人也將面臨取消已經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此外還因出借身份證等違法行為會受到公安機關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提醒——— 誠實守信杜絕僥幸心理
北京市二中院在發(fā)布的相關警示中指出,借名或租牌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相當復雜,如果不能妥善處理,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北京市二中院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應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借名或租牌買車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風險,誠實守信、謹慎行事,杜絕僥幸心理,切勿貪圖眼前利益而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市二中院還指出,實行小客車限購政策,是政府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緩解交通壓力而采取的調控政策。借名或租牌買車糾紛頻發(fā)也體現(xiàn)出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管理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強前端管理,防止虛假登記,同時加大監(jiān)管處罰力度,為公共政策順利施行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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