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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亭)擬征告〔2024〕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亭湖區(qū)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啟動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鹽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內,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由亭湖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新洋街道袁莊村、袁莊村十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三、公告期限
本擬征收土地公告期限為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亭湖區(qū)人民政府將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權屬、種類和數量等。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配合,并在《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表》上對調查結果予以簽名或蓋章。擬征收土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中,將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五、其他事項
自本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guī)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聯系人:周洪宇;電話:0515-89808102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鹽(亭)征補安置〔2024〕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據鹽(亭)擬征告〔2024〕14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南洋鎮(zhèn)、南洋鎮(zhèn)鹽中村三組,三尖居委會、三尖居委會二組、三組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1、擬征收南洋鎮(zhèn)集體所有土地0.0820公頃(1.23畝)。其中,農用地0.0089公頃(0.1335畝);未利用地0.0731公頃(1.0965畝)。
2、擬征收南洋鎮(zhèn)鹽中村三組集體所有土地0.6827公頃(10.2405畝)。其中,農用地0.6827公頃(10.2405畝),含耕地0.6363公頃(9.5445畝)。
3、擬征收南洋鎮(zhèn)三尖居委會集體所有土地0.0230公頃(0.345畝)。其中,農用地0.0230公頃(0.345畝),含耕地0.0230公頃(0.345畝)。
4、擬征收南洋鎮(zhèn)三尖居委會二組集體所有土地1.0722公頃(16.083畝)。其中,農用地1.0520公頃(15.78畝),含耕地1.0180公頃(15.27畝);建設用地0.0202公頃(0.303畝)。
5、擬征收南洋鎮(zhèn)三尖居委會三組集體所有土地0.0274公頃(0.411畝)。其中,農用地0.0038公頃(0.057畝),含耕地0.0038公頃(0.057畝);建設用地0.0236公頃(0.354畝)。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guī)〔2023〕12號)、《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實施全區(qū)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亭政發(fā)〔2024〕3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鹽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鹽政發(fā)〔2021〕1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fā)〔2021〕87號)、《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鹽城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鹽政規(guī)發(fā)〔2022〕4號)和《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2024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資標準的通知》(鹽人社函〔2023〕14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亭湖區(qū)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tinghu.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4年5月7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亭湖分局南洋自然資源所(聯系人:周婷婷;電話:0515-88878222;郵編:224051)。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以明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亭湖區(qū)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即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人民政府(聯系人:譚春榮;電話:15961935186)、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鹽中村三組(聯系人:張玉洲;電話:15261995438)、亭湖區(qū)南洋鎮(zhèn)振興路20號(聯系人:吳金城;電話:15961931566)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來源:亭湖區(qū)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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